20250530 當聯邦移民部對個人工作經驗不滿意時該如何處理
工作經驗是加拿大永久居留權的必要申請條件,加拿大和外國的工作經驗都可以在快速通道系統獲得候選人綜合排名分數(CRS)。對於計劃移民加拿大的外國人來說,正確申報工作經驗可以決定他們能否獲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權。
快速通道候選人和永久居民申請人必須選擇與其申請工作經驗的職業最相關的NOC代碼。為個人工作經驗選擇正確的NOC的一個重要部分是確保其已執行主要描述中的所有操作以及在工作中的大量主要職責(包括所有基本職責)。在某些情況下,加拿大移民官可能不滿意個人對其工作經驗的分類。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需要提供額外證據,證明其工作經驗符合相關的NOC。
以下列出一些可能有幫助的額外證明:
• 雇主所發出的證明,證明申請人已完成所選的NOC的主要要求和主要職責中概述的必要工作
• 所從事的工作與所選的NOC相符的照片證據
• 收據或專業記錄,詳細記錄所完成的工作與所選的NOC一致
• 對於受監管職業而言,資格證書可以詳細說明申請人有資格從事符合其所選NOC的工作
• 如果申請人是自僱人士,可接受的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可能包括公司章程或其它企業所有權證明、自僱收入記錄以及第三方個人提供的所提供服務的概述文件以及付款詳情。
許多加拿大移民計畫不承認自僱工作經驗。如果申請人聲稱擁有加拿大工作經驗,但其自僱工作經驗不符合資格,則必須向聯邦移民部證明其在加拿大的工作經驗是透過第三方授權就業獲得的。如果需要進一步證明,申請人可以提供以下文件:最近的T4稅務資訊單的副本;由加拿大稅務局簽發的NOA;或其它支持文件,例如涵蓋所有聲稱的合格工作經驗期的雇主推薦信。如果申請人無法提供T4或NOA,其它可協助驗證申請人加拿大工作經驗的文件則包括加拿大雇主的就業記錄或信函;僱傭合約和薪資單。
評估申請人所聲稱的加拿大工作經驗是屬於僱員還是自僱,聯邦移民部將考慮許多因素,其中包括:申請人對工作開展方式和時間以及完成任務所用方法的控製或獨立程度;是否擁有或提供用於完成工作的工具和設備;需要親自完成工作的程度,以及是否允許其分包或僱用其他人來協助完成任務;承擔的財務風險程度,例如需要進行投資才能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務,以及工人是否可以做出影響盈利潛力或損失風險的商業決策(不同於賺取佣金或基於績效的獎金的機會);任何其他適用的考慮因素,包括書面合約。因此,申請人可以提供一些文件來更好地證明其未對受僱的公司行使控制權、未將工人分包出去、並且對公司只有極少的財務投資等等。
如果申請人聲稱擁有受監管職業的工作經驗,即法律或醫學等需要在其所工作的司法管轄範圍內獲得許可的職業,聯邦移民部希望申請人能證明其在所從事受監管職業的每個司法管轄範圍都獲得了適當的許可。通常,聯邦移民部會檢查申請人聲稱工作經驗所在的國家或地區(無論是在加拿大還是在國外)從事受監管職業有哪些要求,以及有哪些支持資訊可以證明其已滿足這些要求。此時申請人可能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其已滿足執業專業要求的文件就包括其在受監管職業中的工作經驗的文件,例如僱傭合約、工作收據、評論和已完成工作的評估;獲得在國外從事職業的資格認證過程中獲得的外國證書;完成教育證書,為從事職業做好準備或提供在所選受監管職業中工作的就業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