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9 失去永久居民身分的情況
加拿大永久居民(PR)身份並不能無限期地得到保障,個人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而失去PR身份,例如不滿足居住義務或不予受理,又或者成為加拿大公民後自願放棄身份。值得注意的是,如果PR卡過期,個人仍然擁有PR身份並可以留在加拿大,但在出國旅行後需要有效的PR卡才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返回加拿大。
以下幾種情況可能會導致失去PR身分。
(1)未履行永久居民的居留義務
為了維持PR身份,個人必須在任何五年期間內滿足在加拿大境內累計至少730天的實際居住時間。這730天並不要求連續居住,而且如果符合以下原因之一,可以將在加拿大境外度過的時間計入居住要求:受僱於加拿大公司、組織或加拿大省、地區政府或聯邦政府在國外的全職工作;配偶或同居伴侶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並且在加拿大境外為加拿大公司或政府機構全職工作。符合上述條件的隨父母旅行的受扶養子女也可以計算上加拿大境外停留的時間。
聯邦移民部建議記錄個人在加拿大境內(和境外)的居住時間,甚至提供可下載的旅行日誌。個人可以記錄離開和返回加拿大的日期(包括當日旅行);訪問過的國家(包括美國,即使少於 24 小時);以及旅行的原因(例如度假、家庭活動或工作旅行)。
(2)不准進入加拿大
儘管永久居民比臨時居民享有更廣泛的權利,但仍可能因各種原因(包括嚴重犯罪)被視為不准進入加拿大,但不會因為犯罪而被判定為刑事上不可接受,也不能因為醫療原因而無法進入加拿大。
嚴重犯罪
若有以下情況,可能會因嚴重犯罪而被視為不予受理:在加拿大被判處最高刑期至少 10 年的罪行,或被判處超過 6 個月的監禁;或在加拿大境外被判有罪或犯有根據加拿大法律可判處 10 年或以上監禁的罪行。個人可以透過查詢是否符合視同康復(Deemed rehabilitation)或申請刑事康復(也稱為個人康復)來克服刑事不准入境的困境,返回加拿大。如果需要暫時返回加拿大(最長三年),條件符合的話,可以申請臨時居民許可。
虛假陳述
永久居民也可能因虛假陳述而被判定不予入境。虛假陳述的一些例子包括在申請中省略(有意或無意)重要資訊、提交更改/虛假的文件以及謊報健康、就業或教育背景。加拿大非常重視虛假陳述。虛假陳述的後果可能包括罰款、指控、驅逐出加拿大,以及最高五年的禁止入境禁令。
(3)成為加拿大公民
一旦成為加拿大公民,永久居民身分將不再適用。
在這種情況下,加拿大公民享有其身分所特有的廣泛權利、自由和福利,包括在聯邦、省和市政選舉中投票的權利,以及競選公職的能力;獲得所有就業機會,包括為公民保留的需要高級別安全審查的職位;能夠將加拿大公民身份通過血統傳給在加拿大境外出生的子女;只有加拿大公民才有資格獲得獎學金和助學金;免獎學金和助學金;於被驅逐出境(如果不是雙重國籍);無需承擔永久居民的居住義務,可以無限期地居住在國外,並有權隨時返回加拿大;可以申請加拿大護照,該護照提供以下服務:免簽證進入大量國家;在仍需簽證的情況下簡化簽證申請流程;從國外重新進入加拿大時障礙更少;國外發生緊急情況時加拿大大使館和領事館的加拿大大使館和領事館的支持。